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2、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3、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4、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核:
1、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3、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4、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5、有关财务申报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监督检查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有效;
2、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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