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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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任职资格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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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与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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