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治理水准提升、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和市值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应积极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但未经其授权的事项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外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及重要合同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以及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交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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