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
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传真;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现场参观;
9、路演;
10、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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