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33,44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59元,募集资金总额943,001,889.60元,减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7,417,214.2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35,584,675.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3,558.47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 15.9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 15.99
项目 序号 金额
应结余募集资金 D=A+C 93,574.4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E 93,637.22
差异[注] F=D-E -62.76
注: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011,918.34元,抵减承销及保荐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384,317.75元,抵减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27,600.5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19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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