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64,633,44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943,001,889.6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789,613.61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36,212,275.99 元,已
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943,001,889.60 元,减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7,417,214.20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35,584,675.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3,558.47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 15.9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 15.99
应结余募集资金 D=A+C 93,574.4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E 93,637.22
差异[注] F=D-E -62.76
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384,317.75 元,抵减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627,600.59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尚未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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