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实时信息披露、业绩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中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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