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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