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等。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有权依法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对担保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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