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01 号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伟星股份的如下保证:即伟星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伟星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伟星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股东会决
议批准实施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 194 名激励对象 1,9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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