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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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174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6、《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新和成一楼会议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 418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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