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及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4:30 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网络投
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54名,代表股份 6,237,223,764 股,占公司有权表决股份总数的 69.179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5,298,294,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53%。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4 名,代表股份 938,929,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346 名,代表股份 482,834,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553%。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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