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可由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
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 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
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内控、法律合规与内部审计专项报告。
审议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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