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
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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