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公开披
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具体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
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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