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董事会下设“审核委
员会”的表述统一更名为“审计委员会”,条款仅做前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
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
监事会相关职权;
3、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担任;
4、公司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整合至本章程及修订后的《股
东会议事规则》中,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应废止;
5、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不再逐一列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规,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加强法治建设,提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遵守高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加强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
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和 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3 号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3 号文 文批准,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
批准,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一九九七年七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一九九七年七月, 月,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规范化的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规范化的规 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定,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修订前 修订后
了重新登记手续。 91440300192181247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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