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仅做前述调整的,
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公司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整合至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中,原《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相应废止;
4、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不再逐一列示。
除上述调整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 东会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
下简称“本规则”)。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股东书面请求时;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前述第(三)项 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比例不得低于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时, 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董事会有权取消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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