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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20:51:16 股吧网页版
江顺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独立性要求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
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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