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资格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且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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