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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20:51:15 股吧网页版
江顺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人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对子公司担保的,应向公司派出董事、经理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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