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投资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
本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业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重大对外投资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信函等相关资料进行法务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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