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接待和推广管理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加强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
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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