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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