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会。公司董事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
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基础上,
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行;
(四)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避免过度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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