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连)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
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
并报备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约定的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上述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述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连)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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