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通过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境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股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审慎选择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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