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以及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合理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责任部门: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外汇套期 保值相关市场信息;拟定外汇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草案;执行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等。
(三)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稽核与风险控制。审计部门需要跟踪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情况进行监 督核实,及时防范操作风险。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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