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 销售产品、商品;
15. 提供或接受劳务;
16. 委托或受托销售;
17. 存贷款业务;
18.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股东会: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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