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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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48 号
致: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马可波罗”)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高埗段 102 号马可波
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5,42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3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6,7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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