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支出安排等,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及方案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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