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0:33:44 股吧网页版
腾达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2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3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4
第五章 行为披露......6
第六章 处罚......7
第七章 附则......7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对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