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0:33:44 股吧网页版
腾达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1
第三章 财务管理......2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3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4
第六章 责任追究......5
第七章 附则......5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