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由所有独立董事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推举其中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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