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五)所有对外投资立项、审批、执行等相关程序都必须符合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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