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南昌矿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监管指引》”)以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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