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本公司聘任的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占 1/3 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
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二)至(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或公司股东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五)、(六)、(七)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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