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提
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所称“总裁”即指《公司法》规定的“经理”,所称“(常务)副总裁”相应指“副经理”。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和(常务)副总裁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并对公
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
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任职要求。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即
财务负责人,下同)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并可设(常务)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并报董事长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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