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计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过半数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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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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