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
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有权建立、健全董事会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
处理与公司股东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体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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