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不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过半数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整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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