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eihenglaw.com
目 录
目 录......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1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陈建荣律师、胡逸云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与
其他须披露文件一同上报有关机构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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