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eihenglaw.com
目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4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9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9
八、结论意见......1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真实的事实、声明和文件材料,并不存在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已履行该签字和盖章所需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5.对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情况说明、书面承诺等文件或其所作的陈述与答复等材料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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