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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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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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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