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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06:38 股吧网页版
智微智能: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可适应公司发展需
要。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222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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