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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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智微智能、公司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本次激励计划中以授予股票期权方式实施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本次激励计划中以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的部分
本次注销/回购注销 指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 指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42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智微智能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智微智能委托,担任智微智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文件以及信达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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