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0 年 9 月 16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 年 2 月 26 日第一次
修订,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二次修订,2026 年 1 月 30 日第三次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
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
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各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包括因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
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企业增资、减资或者受让投资份额等);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该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 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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