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3月30日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
2026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
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总监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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