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19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 年 8 月 16 日第一次
修订,2025 年 12 月 26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
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所持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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