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1日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
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资
本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 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
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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