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 9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 年 10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对外信息报送等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含公司下设的重大项目工程指挥部等各类机构,下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以及内幕信息内部流转和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资本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责,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公司、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公司、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涉及公司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涉案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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